漆雾凝聚剂用量参考
一、用量核心参考依据
漆雾凝聚剂(A 剂、B 剂)用量需结合实际工况动态调整,核心关联因素包括:循环水系统容积、每日落漆量、油漆类型(水性 / 油性)、漆雾浓度及循环水 pH 值(建议控制在 7.5-9.0)。以下为通用参考范围,实际用量需通过小试调试确定,避免过量或不足影响处理效果。
二、基础投加量(首次配槽)
按循环水系统总容积计算,A 剂与 B 剂基础投加量均为 2.0-5.0‰(即每吨循环水投加 2-5kg),投加后需开启循环系统搅拌均匀。首次使用前建议彻底清槽,去除残留漆渣与老化水质,确保药剂反应效率;后续补水时,按补水量的 2.0‰补充 A 剂与 B 剂,维持系统浓度稳定。
三、日常补充量(按落漆量配比)
日常投加量与落漆量直接相关,落漆量 = 每日喷漆总量 ×(1 - 油漆附着率),常规附着率参考值为 50%-70%,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:
A 剂:与落漆量配比为 1:10-1:15(即每处理 10-15kg 落漆,投加 1kg A 剂);
B 剂:与 A 剂配比为 0.5:1-1:1,可根据油漆类型调整:水性漆场景 B 剂比例可偏低(0.5:1-0.7:1),油性漆、高粘性漆(含大量树脂)场景 B 剂比例可接近 1: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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